北京守望教会章程
2010年修订
守望教会治理委员会
2010年1月
前言
仰赖神的恩典与祝福,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根据圣经的教导、教会的传统及本教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阐明本教会的性质、成员、职分、组织及其相关职能等重要问题,以便教会能够“凡事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教会的性质
第一条 本教会是公开认信主耶稣基督的信徒依照圣经建立的信仰团体,基督是教会的头,教会是基督的身体。
第二条 本教会依据圣经的教导,组织信徒以聚会或其他合宜的形式崇拜独一真神;教导圣经真理;促进信徒间的团契生活;传扬耶稣基督的福音;开展社会关怀及其他合乎圣经教导的活动。
第三条 本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隶属于任何其他教会或组织。凡加入相关教会联会(总议会/协会),须通过本章程规定的印证程序。
第四条 本教会在共同信仰和彼此尊重的基础上,与其他教会及信徒友好往来。
第五条 本教会以圣经为我们信仰的唯一经典,并且以圣经为处理教会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威。
第二节 教会的权柄
第六条 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元首,为教会一切权柄之源。
第七条 耶稣基督治理教会的权柄体现在:
(一)用神的话语来治理祂的教会。
(二)以圣灵来治理祂的教会。
(三)由祂拣选而在教会中被赋予职分的仆人,依照圣经、蒙圣灵引导共同治理祂的教会。
第八条 获得教会正式职分并行使与该职分相关的权柄,须通过全教会按本章程规定的印证程序。
第二章 教会的成员
第九条 已经委身在本教会并通过本章程规定之申请程序而被接受为本教会正式成员的信徒,称为会友。
第十条 会友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悔改归信耶稣基督,并且已接受洗礼。
(三)通过教会组织的会友课程学习,认同本教会的章程与信约,遵守本教会的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委身在本教会主日崇拜,并已稳定参加教会牧养性小组六个月以上,或在教会事工团队服侍六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取得会友资格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经所在小组或事工团队推荐,可以向会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会籍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申请人资格,并指定陪谈员与申请人陪谈,报教会长老团审批。
(三)由长老团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凡申请被接受的信徒,即成为本教会的预备会友。
(四)会友预备期为一年,被批准为预备会友一年后自动转为正式会友。本章程中凡涉及其会友年限皆从其成为预备会友算起。预备会友除没有投票权外其他权利义务与正式会友相同。
第十二条 会友资格的备案与保留
(一)会籍管理部门应在教会内定期公布新会友名单并备案。会友资格以本教会会友名册为准。
(二)会友由于个人原因暂时离开教会,可向会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长老团同意,其会友资格可保留二年,超过二年者可再申请保留一年。会友资格保留期间,会友的权利与义务将暂停。
(三)丧失会友资格者需重新按相关程序申请恢复会籍。受除名惩戒者在惩戒期满后三年内不得申请恢复会籍。
第十三条 会友资格的终止
(一)因故不能继续参加本教会主日崇拜或不愿继续履行本章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而申请退会者,应由本人向会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会友资格自会籍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行终止。
(二)无教会认可之理由不参加本章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教会活动超过六个月者,经会籍管理部门认定、长老团批准终止其会友资格。会友资格自长老团批准之日起即行终止。
(三)保留会籍超过三年者,自期满之日起,会友资格自行终止。
(四)受教会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治理委员会”)除名惩戒者的会友资格,自惩戒生效之日起即行终止。
(五)会友资格终止应在教会内公布并备案。
第十四条 会友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印证牧师/教师及传道;有权选举长老和执事或按章程规定被选举为长老和执事;有权提出对教会工人的控告;有权参与教会为章程修订、建堂计划所进行的特别印证。
(二)听取教会年度事工计划、预算、财务、审计、纪律惩戒等报告,并有提出建议、质询和申诉的权利。十名(含)以上会友联名,可以向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质询,治理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质询人。
(三)有权监督并控告违犯纪律的教会工人。若教会牧师/教师、长老、传道、执事或事工部门负责人触犯教会纪律,二位(含)以上知情会友联名可以向治理委员会提交控告的议案。治理委员会必须在接受议案后的一个月内回复提案的会友,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决议通报会友大会。控告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附有明确证据。有关控告议案的最终决议未作出之前,提案者不得将提案内容及证据泄露给无关人员。
(四)有权申请教会帮助,并享受教会专门向会友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 会友应尽下列义务:
(一)参加主日崇拜,委身本教会的牧养性小组或事工团队,按所得的恩赐参与教会服事。
(二)服从教会管理,遵守教会信约、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支持教会事工,坚持十一奉献。
(四)努力追求过圣洁的生活,维护在教会内外的好见证。



